一、“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场,组织、招引他人 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渔利,这种人通常称为赌头。但聚众赌博者不一 定同时提供赌场,而开设赌场者必须有提供赌场的行为,这是两者的 区别所在。“以赌博为业”,是指无正当职业或者不务正业,长期混迹 赌场,嗜赌成性,靠赌博取利的,这种人通常称为赌棍。
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分赌博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
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 行为,即构成赌博罪。
四、在赌博中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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