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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投资体制协调政府与社会投资
hc360慧聪网 2004-08-12 07:59:54
一、关于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决策是政府投资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对建设地点的选择、投资方案和确定等重大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投资项目决策的正确与否,关系到建设项目的成败,对国家经济发展速度和企业生产效益具有现实的和深远的影响。政府投资决策行为往往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如果决策组织过程缺少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的制度保障,那么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近些年来,不少地方都有因政府“决策失误”而把“好事”做成了损害民众切身利益的“项目”。政府投资决策失误已成为政府部门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一方面有政府官员个人决策能力和决策水平的问题;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现行决策体制存在问题。人们可以事后很容易地对一个决策失误的案例做出它“不科学”的判断,但是,事前这些决策往往因不具备监督程序,由个别人“包办”,潜在的“不科学”性难以引起足够的重视。这种没有制度保障的决策,其实离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决策还有相当距离。
要解决这个问题,要降低政府投资决策失误的成本,首先应该进一步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研究咨询工作,尤其是重大工程项目和涉及到民众生产、生活中的切身利益的项目,应该经过专家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再做决策,避免决策的盲目性。其次,应该重视政府投资决策制度的建设,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同时,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实行“谁决策,谁负责”。决策失误后,属于工作水平问题的,要进行行政处理;属于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有以权谋私等现象的,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减少决策失误,绝不能仅靠行政机构的内部分工制约和职能的划分。缺乏外界监督制约机制的公共决策仍然还是一种权利集中的公共决策。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其决策组织过程是一种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专业化的制度安排。而目前一些地方政府的公共决策过程,与现实的要求还存在着很大的距离。因此,减少政府投资决策失误的关键在政府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与此同时,政府的公共决策应该纳入到社会力量的民主监督过程中,逐渐增加决策的透明度,才能减少政府的决策失误,才能降低政府决策失误的成本和风险。
同时,还要看到,当前中国投融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至今没有一部投资方面的基本法律法规。在财政、金融、投资等宏观调控领域中,财政、金融法律体系已经相对健全相比之下,投资管理方面一部法规也没有。投资领域实施行政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以1978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为基础。这些文件,在当时的投资管理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有了重大变化,投资领域改革和立法明显滞后。现在看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层次太低,效力有限,零散而不系统,有些文件的规定已经失去了时效性,有些已经明显不符合当前形势。在改革政府投资体制、完善投资监督管理等很多方面还存在很多空白,没有对应的管理依据,这种状况不利于实现政府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需要。因此,应加紧制定出台《政府投资法》、《民间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与上述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尽快建立健全投资法律法规体系。
二、关于社会投资
近些年来,中国的投融资体制一直处在调整和改革之中,但至今一直未能到位。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越来越大,激活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已是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有专家估计,中国目前至少有12万亿元民间资本被闲置。而目前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仍然存在许多限制,一些垄断和半垄断行业的项目审批、资金优惠政策安排、项目设计施工、原材料供应、项目投运后的维护等,都向本系统的直属企业倾斜;在电力、铁路、公路、水利、交通、能源、邮政电信和市政设施等行业,不仅民营企业无法进入,其他行业的国有企业也难以进入。
当前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将全社会资金引入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将市场机制运用到投资、融资、退出、建设、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从而形成全社会资源有效配置。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依据“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力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为此,政府应继续清理现行投资准入政策,在明确划分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类政策时,打破所有制界限、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逐步建立适应民间投资需要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对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应部分抵免企业所得税;对个人的实业投资,则应全额或部分抵免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扩大企业投资的自主权,进一步缩小政府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同时,还应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为社会投资,包括外商投资创造更好的条件,使交易成本大幅度下降。
信息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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