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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政策评估报告(四)
hc360慧聪网 2004-02-13 08:24:47
    欧洲爆发疯牛病和口蹄疫后,美国农业部根据《2002年农业法》的要求,公布了强制性原产地标签项目的规则。根据该规则,牛肉、羊肉、猪肉的切块肉、碎牛肉、碎羊羔肉、碎猪肉、饲养的鱼和甲壳类动物、易腐烂的农产品以及花生必须在零售时标明原产地,鱼和甲壳类动物还必须标明是家养的还是野生的。尽管美国声称这一做法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利益和公众身体健康,但是在已经进行了有关卫生检验的前提下,大量使用原产地标识导致了对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的不公平待遇,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

  2002年《生物恐怖应对法》:“9·11”恐怖袭击后,美国政府增拨4600万美元,新雇用410名食品检查员,加强对食品的检查;增拨6100万美元,用于增加检查进口食品的次数、改进商品进口数据系统;投资15亿美元,加强反生物恐怖研究。这些措施都对农产品的进口造成影响。

  根据2002年6月通过的《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应对法》(简称《生物恐怖应对法》),FDA的《食品企业注册法规》和《进口食品提前通报法规》将于2003年12月12日生效。按照《食品企业注册法规》,美国本土和对美出口的外国食品及饲料生产、加工、包装、仓储等企业必须在FDA登记注册,未登记注册的外国食品及饲料将在入境港口遭到扣留。按照《进口食品提前通报法规》,FDA要求进口食品及饲料到达前5日用电子方式接受并确认申报相关的信息。

  这种在食品领域构筑反恐防线的举动涉及的贸易环节众多、相关企业数量庞大,势必增加全球食品贸易的出口成本,延长出口时间,使产品品质保障风险加大,客观上将起到贸易限制和贸易保护的效果,超出了SPS协议第5.4条“应考虑将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原则。根据该法规的规定,国外企业在注册时,必须有美国代理人,且必须向代理人支付数千美元不等的代理费用。为了满足FDA《记录的建立与保持》条例草案的规定,要求国外食品、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及运输、贸易环节的企业等必须建立和保持相关的记录。这些均必须有相应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保障,增加了操作环节和难度。

  3.国内支持《2002年农业法》通过提供销售贷款、建立脱钩的直接支付和反周期支付3项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民收入的直接支持力度、扩大了支持范围。

  直接支付:接受支付的商品范围被扩大,大豆、其它含油种子和花生也被包含在内;原来接受支付的小麦、玉米、大麦、高地棉、燕麦、稻米和高粱等产品的直接支付率都有不同程度提高。估计2003年直接支付将达到52亿美元。

  贷款、反周期支付和最低价格安排:货款计划适用的产品包括大米、谷物、高粱、大麦和燕麦、特殊长纤棉和高地棉、大豆、其他含油种子、小麦、花生、羊毛、马海毛、蜂蜜、干豆、小扁豆和小鹰嘴豆。除大豆外,其它大宗农产品生产的贷款率都有不同程度提高。此外,该法降低了用于计算反周期支付的目标价格,大豆和油料也纳入这项计划中。据估计,每年新农业法提供的直接补贴和反周期补贴将高达115亿美元左右,远远高于1998年以来的每年60亿-80亿美元的政府补贴。

  4.出口支持根据《2002年农业法》,美国继续向农产品出口提供直接出口补贴,并且金额有所增加。市场准入项目最低的资助水平将在目前的9千万美元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到2007年达到2亿美元,用于提高美国农产品出口的市场机会,拓展国际市场。出口促进项目每年投资4.78亿美元,对因国外相关补贴农产品受到损失的美国出口商进行援助。每年对新的生物技术项目投资600万美元,用于商签双边动植物和转基因协定以及迅速应对非关税措施对出口造成的影响。

  除直接出口补贴外,美国从2002至2007年间将继续提供出口信贷。到2007年,商品信贷公司每年须为该项目最低提供55亿美元,以促进加工品和高价值的农产品出口,同时将还款期由180天延长为360天。近年来“出口信贷担保项目”成了美国农业部又一主要的出口政策,每年分配的金额达50亿美元,加上超过4亿美元的支持。此外,“新兴市场项目”目标面向对美国农业出口有潜力的市场,每年提供10亿美元支持。

  根据《2002年农业法》,美国建立了农业贸易调整援助项目,从2003到2007年,每年拨款不超过9000万美元对农业提供支持。2003年8月20日,美国农业部宣布了新的“农业贸易调整援助项目”。在该项目下,在该项目下,只要能证明进口的竞争性商品造成了国内该产品价格与前五年平均价格相比下降了20%以上,就可以把技术援助和调整费将支付给农业、牲畜和水产、渔业的生产商。

  2003年10月17日美国还对2003年小麦、玉米、高粱、旱地棉花、水稻、花生提供了反周期补偿。

  尽管美国声称其对农产品补贴是由于国际市场的价格下降,但是与之相反,美国对农产品补贴的加强将继续压低国际农产品价格。

  (二)纺织品和服装

  美国纺织品的贸易流向集中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加勒比和其它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近两年来,除中国、越南和一些非洲国家外,大部分贸易国的贸易格局变化不大。2002年中国是美国最大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国,美国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的比重首次超过15%,进口额约为120亿美元。印度也首次在美国进口中获得高于4%的市场份额。自2001年越南获得永久最惠国待遇以来,美国从越南的进口在2002年增加到了9亿美元(高于2001年的4900万美元),占美国总进口的1.4%.除柬埔寨以外的其他东亚国家的纺织品在美国市场份额减少。

  在美国经济结构日益向技术化和服务化转型过程中,纺织品和服装属于逐渐衰落的产业,占GDP的比重从1990年的0.4%下降到2000年的0.2%.在国际市场上,美国纺织品和服装进口持续增加,出口不断下降。2002年,美国进口纺织总量占世界进口的10.6%,相比较于2000年的9.8%和1990年的6.2%都有上升;服装进口占世界进口的31.7%,虽然较2000年的32.5%有所降低,但高于1990年的24%.美国纺织品出口占世界纺织品出口份额在2002年增加到7%,高于1999年的6.4%,但它的服装出口所占世界份额由1999年的4.4%下降到了3%.2000至2002年间服装出口下降了30%,而纺织品出口只下降了1%.同时,纺织、服装业的工厂数、就业人数和收入也在下降。美国纺织品和服装业要求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由于美国的国内纺织业者具有强大的政治影响力,该行业今后还将受到美国政府的大力保护。

  美国在纺织业采取的主要贸易政策措施包括:1、关税措施关税:进入美国的纺织和服装产品受到较高的最惠国关税影响,最高税率关税可达33%,2002年服装的平均关税达10.8%,纺织品为9.3%.随着关税削减计划的逐步推行,2000年以来最惠国关税的水平不断降低。同时,纺织品关税存在关税高峰,用国内关税高峰指标衡量,纺织品和服装的关税高峰税目达408个,占从价税总税目的29%;用国际关税高峰指标衡量,其关税高峰税目达259个,占从价税税目的19%.一些毛织物和服装的关税2002年增加到27.6%,一些织物的从量税为每公斤9.7美分。而且纺织品的关税升级问题严重。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初级算术平均税率为7.17%,半成品算术平均税率为9.21%,制成品算术品均税率为10.16%.以单个税目的商品为例,非零售用聚酰胺-6纺制的未捻单纱(54024110)税率为0,未漂白或漂白的纯尼龙布(54074100)税率为13.6%,化学纤维制的针织或钩编T恤衫、汗衫等(61099010)税率为32%.这种情况对以加工制造为主要贸易形式的发展中国家造成负面影响。

  进口配额:纺织品和服装是美国数量限制最广泛的部门。进口配额是限制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最主要手段。2003年6月,美国对45个国家按照产品和国家分配配额。2002年配额贸易占美国进口服装价值的79%.中国依然是受配额限制最多的国家。节日服饰产品自2002年4月起改为服装类产品,受配额许可证限制,严重影响中国这类产品的对美出口。

  按照《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美国虽在逐步取消纺织品的配额。但取消配额的产品多数是关税水平相对较低的产品,目前,已取消配额的产品只占美国配额产品金额的16%,大量高关税产品的配额要到2005年前才能最终取消。

  2003年10月,美国商务部在给国会的报告中明确表示反对加速ATC削减关税配额的倡议。

  2.非关税措施原产地规则:目前美国对服装维持的原产地规则有十几种。1996年7月,美国修改了纺织品与服装的原产地规则:织物的原产地改为该织物的织造国,而不论该织物是否在其他一些或多个国家进行过整理或加工;家具织物及其他纺织制品改为以制成这些产品的织物的织造国作为原产地,而不论该织物是否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国家进行过复杂缝制;针织成型的部件做成的成衣以这些部件的制造国作为原产地,除此以外,其它成衣的原产地由“裁剪地”改为“缝制地”;面料的原产地由“染色和印花地”改为“织造地”等等。根据这些原产地规则,部分按原来的原产地规则可被认为属于非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如毛巾、床单、被套等生活用纺织品,在出口美国时,都需改用中国的配额,从而导致这些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受阻。

  美国还加强了对原产地原则的实施。在美国与新加坡、智利的优惠贸易协议中都体现了严格的“从纱线起”的原则和相关海关程序。美国还打算在其他双边协议中都实施类似规则,强化对非原产国的进口限制。

  海关进口程序:美国海关对纺织品、服装的进口要求提供详细信息,有时还包括提供保密的加工程序信息。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信息和海关统计无关,例如,对外表由超过一种材料构成的服装,必须提供相关重量、构成价值和每一部件的表面积,采取此类做法从客观上导致了成本增加。

  标签要求:美国要求在零售产品上标注原产国、在美国的最终购买人,以及产品生产国;纺织品纤维在构成中重量超过5%的还必须标明种名和百分比;所有含羊毛纤维的制品除毛毯、地毯、地垫、室内装潢品,以及进口之前20年以前制造的商品外,都必须按《1939年羊毛产品标签法》的要求明确标注;毛皮产品则按《毛皮产品标签法》的要求标注,大量的产品描述要求进一步使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复杂化。

  (未完待续)
信息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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