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农业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标识要求: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 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 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卫生部: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2002年7月1日实施
要求对生产和进口转基因食品实施申报和审批制度,并在食品标签上进行标识,标注为“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
日本
日本健康、劳务和福利部(MHLW):
(1)2001年4月1日起,允许37种转基因产品用于生产;
(2)从国外进口不再此列的转基因产品为非法行为;
措施:MHL对进口产品在报关港时未经批准的转基因进行检测;
日本农业、林业和渔业部(MAFF):
(1)2001年4月1日出台转基因生物标识规定,规定如果24种大豆、玉米产品转基因含量超过5%,进行强制性标识;
(2)如果产品要标识为“不含转基因:;
a.转基因含量<5%;
b.证明产品在生产和销售的每一阶段都是基于“身份保持“基础之上的;
2002年2月22日,日本MAFF对标识进行了修订:
加入了马铃薯(土豆)产品,原来24种,修订后30种
实施:2003年1月1日
2002年9月,日本MHLW又批准7种转基因产品
原来37种,修订后44种
韩国:
韩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
对所有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加工食品进行标识(27大类,主要初级加工品,2001 年7月31日)
可免除标识的食品有:
(1)终产品不含有DNA或外源蛋白的;
(2)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而非食品成分的大豆卵磷脂;
(3)酱油;
(4)豆油或玉米油
(5)酒精类饮料
(6)韩国食品代码为糖类的食品:淀粉、果汁、糊精、葡萄糖、低聚糖和果糖
韩国官方的转基因限值:3%
经过加工的食品:不得标识“无转基因成分”或“不含转基因成分”标识
未经加工的纯天然产品:允许“无转基因成分”或“不含转基因成分”标识
免除转基因生物标识的条件:
1、终产品中检测不出转基因或外源蛋白质;
2、IP认证证书;
3、政府签署的证书;
4、供应给餐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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