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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5大黑招 7部门加紧起草反洗钱法
hc360慧聪网 2004-09-16 11:46:40

拟将贪污、贿赂、腐败犯罪和严重犯罪定为洗钱罪上游犯罪

  中国《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已进入研究草案框架结构的阶段。近日,起草小组再次举行全体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法案室主任、《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俞光远表示,《反洗钱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确定为一类项目,即为本届人大任期内需要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今年3月人代会结束不久,立法起草小组即宣告成立,意味着立法工作正式启动。

  起草工作小组由17个部门组成,人员分别来自人民银行、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

  俞光远说,反洗钱工作涵盖预防、控制、侦查、打击等诸多方面,又涉及金融、财政、执法、司法等多个部门。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外汇管理局等之间已经形成初步合作,但尚未建立反洗钱协调机制,缺乏统一的信息收集与甄别机构。

  俞光远说,按中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洗钱罪仅有4种上游犯罪:贩毒、走私、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犯罪,范围明显过窄。他强调,洗钱犯罪是以其上游犯罪所得的存在为前提的,上游犯罪范围的宽窄,会直接影响洗钱犯罪对象的范围。

  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贪污、贿赂、腐败犯罪有不断上升的势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这类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打击不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与全球经济体系融合,走私、贩毒、偷税逃税、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活动也大量产生,洗钱活动在海内外日益猖獗。因此,应考虑将贪污、贿赂、腐败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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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专家、国家社科规划“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总结了目前腐败公职人员洗钱犯罪的五大“招数”——
  
  第一招 存进银行

  特征:亲属代为出面 本人亲自出马

  虽然储蓄实行实名制,但贪官仍可用两种方法完成洗钱过程。一种是要其亲属出面去银行存黑钱,给其亲属一点好处费就可以了。第二种方法就是用假身份证或“真的假身份证”。“真的假身份证”上的名字号码、地址为其亲属的,可照片却是自己的。腐败分子拿着这样的身份证去异地存钱,银行工作人员难以辨别真伪。
  
  第二招 先捞后洗

  特征:在位当官拼命捞钱 退位经商一味露富

  一些贪官在位时拼命捞钱,捞够了就转移阵地办企业、开公司。这种洗钱方式有一个特点,就是他们下海后,一般都没有“呛水”。他们与有些唯恐露富的私人老板不同,无论是办企业还是炒股、期货,不管是赚了还是赔了,一般都会宣传自己“大发特发”,惟恐别人不知道自己赚了钱,因为他们要给自己到手的黑钱找个“说法”。
  
  第三招 边捞边洗

  特征:自己用权捞钱 亲属下海经商

  这种洗钱方式比较普遍,贪官自己利用权力拼命捞钱,亲属则下海开娱乐场所、餐厅,办企业,用这些方式来掩盖黑钱来源。如果不是与贪官本人非常熟悉,对贪官与其亲属的关系是不可能知道的,因而洗钱就显得更容易,案发的可能性就更小些。
  
  第四招 连捞带洗

  特征:别人办公司 自己掌实权

  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但由别人代理,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控制。这样既可以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第五招 转到境外

  特征:资金外逃 境外洗白

  目前最普遍的洗钱方式是将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通过两种方式:非贸易方式和贸易方式。即一些领导干部把子女送到国外,用支付教育费、保险费、佣金等方式套购外汇,再汇到境外;一些腐败分子勾结国外公司,在进口设备和原材料时,高报进口价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境外进口商,再从其手中拿回扣,然后将非法所得留存国外。设空壳公司境外投资,然后利用手中职权将非法收入以对外投资的形式汇至境外。

信息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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