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前 , 两岸经贸纠纷主要是企业层次的问题 , 未涉及两岸政府层面的交涉。纠纷处理主要通过当事人协商、两岸仲裁机构仲裁与法院诉讼等方式处理。入世后 , 两岸经贸纠纷出现新的变化 , 除企业层次的一般经贸纠纷外 , 政府层面的经贸纠纷、贸易争端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变得日益突出。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处理两岸经贸争端 , 加强相互知识产权的保护及维护正常的两岸经贸往来发展成为新的课题。
一、两岸贸易争端日益凸显
在两岸贸易往来方面 , 由于台湾对大陆产品进口限制仍多 , 进口大陆产品有限 , 尚未出现台湾对大陆产品的反倾销调查问题。但由于台湾对大陆出口规模庞大 , 面对台湾部分产品对大陆的低价倾销与不正当竞争 , 大陆外经贸部门在企业界的要求下开始对来自台湾等地的部分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或实施临时性保护措施。
1、大陆对台湾部分钢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与对从台进口钢产品实施的临时性保护措施
90 年代后期以来 , 台湾对大陆钢产品出口增长迅速 , 已成为大陆重要的钢产品进口来源地 ,2001 年台湾对大陆出口涉案钢产品 ( 主要为冷轧钢卷 ) 为 1118 万吨 , 金额 4.9亿美元 , 占大陆同类钢产品进口市场的 24.3%( 依大陆统计 ,2001 年大陆自台进口涉案金额为 11 亿美元 , 占自台进口比重的 26.7%)( 中央日报 ,2002 年 12 月 14 日 ) ;2002 年 11 月起 , 台湾更取代美国成为大陆最大的钢铁产品进口来源地。台湾对大陆出口钢产品价格不断下降 , 存在明显的倾销问题。 2002 年 3 月 23 日 , 原外经贸部应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上海宝钢等公司的申诉 , 公告对进口台湾与俄罗斯、韩国等冷轧钢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这是大陆入世后第一次对台湾产品向大陆倾销展开调查 , 调查期限一年。
随后 , 台湾向大陆提出进行询商意见。台湾方面提出的应诉是台湾出口到大陆的冷轧钢产品 , 约 35% 到 50% 是销售给在大陆设厂的台商 , 加工之后再销售到海外 , 不应计入内 销统计之内 , 另外两岸海关统计数据有较大差异。大陆在调查及完成有关程序后 , 认定台湾等对大陆钢铁产品出口价格倾销 , 导致大陆相关产品产量下降 , 开工率降低 , 销售量下降 , 价格降低。 2003 年 3 月 10 日 , 商务部宣布延长至 9 月 23 日宣判裁决。 2003 年 5 月 20 日 , 商务部发布公告 , 初裁确定原产于台湾等地的进口冷轧板卷存在倾销 , 其中对台湾不同企业分别课征 8% 到 55% 的反倾销税 , 但因受保护的钢铁产品价格快速上涨 , 给造船、家电等下游产业造成巨大压力 , 故宣布暂缓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对此 , 台湾“中钢”等公司不服 , 将提出申诉和答辩。 2003 年 9 月 23 日 , 商务部对从台湾等地进口冷轧钢产品反倾销做出最终裁定 , 对台湾高兴昌、烨隆、统一实业、中钢等公司课征 6% 到 24% 的反倾销税。不过 , 大陆并未立即实施 , 因此目前对台湾向大陆出口钢产品影响不大。
另外 ,2002 年 5 月 24 日 , 大陆宣布对进口台湾等地钢产品实施“临时性保障措施”, 这是大陆入世后第一次对台湾产品实施临时性保护措施。 2002 年 11 月 20 日起 , 大陆正式决定对台湾五类 27 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 主要采用“关税配额 , 先来先办”方式 ,实施期限为 3 年 (2002 年 5 月 24 日至 2005 年 5 月 23 日 ), 其中台湾的进口配额比重在 12.48% 至 34.14% 之间。
2、2002 年 3 月 30 日 , 大陆对台湾等聚氯乙烯 (PVC) 产品提出临时反倾销调查
台湾是大陆 PVC 进口的重要来源地。 2001 年 , 大陆从台湾进口 PVC 达 2.3 亿美元 , 占进口总量的 21%, 台湾仅次于日本 , 为大陆第二大进口来源。由于从台湾等地进口的 PVC 存在低价倾销问题 , 已影响到大陆当地的 PVC 市场 , 为此 , 北京第二化学公司等企业于 2002 年 3 月 1 日向原外经贸部正式提交对原产于台湾及美国、日本等地的进口 PVC 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3 月 29 日 , 原外经贸部发布立案公告 , 决定对上述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 调查期为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1 年 12 月 31 日。经调查 , 来自被诉地区的 PVC 进口量占大陆进口总量的 80% 左右 , 而且价格不断降低 , 造成大陆产业库存增加 , 销售收入下降 , 投资收益与利润大幅下降 , 产业已受到实质性损害。于是商务部于 2003 年 5 月 12 日发布公告 , 初步裁定原产于台湾等地的进口 PVC 在大陆存在倾销 , 决定对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 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 , 应依据其倾销幅度 , 向大陆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其中 , 台湾企业包括华夏塑胶公司 (15%) 、台湾塑胶公司 (10%) 、大洋塑胶公司 (23%), 其他台湾公司 (27%) 。台湾企业有 20 天的时间提供书面资料回诉。 9 月 29日 , 商务部发布第 48 号公告 , 对台湾等地聚氯乙烯 (PVC) 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 , 其中对台塑公司维持课征 10% 的初判税率 , 华夏塑胶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从 15% 降为 12%, 台湾大洋塑胶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从 23% 降为 22%, 其降幅低于日本、美国与韩国等 , 可能会影响 到台湾 PVC 对大陆的出口与市场占有率的变化 , 也可能改变两岸该产业领域的分工与合作模式。
3、对苯酚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台湾是大陆最大的苯酚进口地 ,2001 年进口苯酚金额达 3914 万美元 , 占大陆该类产品进口总量的 37.3%, 对大陆苯酚市场具有重要影响 ( 联合报 ,2002 年 8 月 2 日 ) 。 2002 年 7 月底 , 原外经贸部应当地企业的申请 , 正式通知台湾驻日内瓦官员 , 决定从 8 月 1 日起对台湾出口大陆的苯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 这是大陆第三次对台湾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 也是大陆第一次通过 WTO 机制与台湾接触。
大陆在处理反倾销调查上 , 对台湾地区与其他国家采取不同的做法。对其他国家 , 大陆是按 WTO 的规则与程序进行 ;但在对台反倾销调查方面 , 大陆初期未按 WTO 程序正式通知台湾 WTO 代表处 , 而是致函台湾钢铁业公会 , 要求被点名的台湾企业 ( 包括中钢、盛余与高兴昌等 ) 在限期内向原外经贸部和原经贸委员会提出应诉。台湾当局则要求在 WTO 框架下与大陆协商反倾销一事。在第三次对台反倾销调查中 , 大陆改为依 WTO 程序正式通知台湾驻 WTO 官员 , 协商处理反倾销调查一事 , 这是两岸经贸往来的一个重要突破。
4、对乙醇胺的反倾销调查
乙醇胺是一种界面活性剂 , 台湾是大陆该产品的重要进口地区 , 2002 年进口额为 650 万美元 , 占进口总量的 16.7%, 仅次于美国的 30.7%, 但大陆却是台湾最大的出口市场 , 占台出口总量的 83% 。其中东联化学公司是台湾唯一生产该产品的公司。 2003 年 5 月 14 日 , 商务部发表公告 , 对台湾等的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台“经济部”表示将密切关注大陆调查及执行程序 , 与企业密切联系 , 并提供协助。 台湾东联化学公司则表示将配合大陆的调查 , 提出未倾销资料 , 若最终裁定征倾销税 , 则提出申诉。
二、两岸贸易争端的解决渠道
两岸贸易争端的解决采取了民间协商与以 WTO 作为平台处理的双重模式。
1、两岸民间协商
为避免将两岸贸易争端复杂化 , 台湾民间行业公会或协会主张两岸贸易争端通过民间方式协商 , 妥善解决 , 也获得大陆的肯定。在大陆向台正式提出反倾销调查前 , 2002 年 2 月初 , 台湾区钢铁公会与访台的大陆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就两岸钢铁贸易纠纷与合作问题在台北 达成四项共识 :
一是两岸钢铁产业应就不锈钢板材、热轧薄板、冷轧薄板、彩涂及镀铸板等五种产品加强 沟通 , 并协商双边未来在自律之基础上 , 使双方皆能互利 ;
二是台湾区钢铁公会应建议主管机关取消进口钢产品的负面表列措施 ;
三是两岸应定期或不定期互相交换双边钢铁工业结构改变及投资状况 , 并促进双方合作投资 ;
四是针对北京 2008 年奥运会的建设设计 , 两岸钢铁产业应加强联络并研究合作方向。
在大陆正式提出对台湾钢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与实施临时性保障措施后 , 为避免引发更多争议 , 台湾业界建议台湾当局不要引用政府间的谈判机制 , 让民间出面解决。 6 月初 , 台湾区钢铁业公会前来北京 , 与大陆钢铁工业协会展开协商。
2、两岸在 WTO 框架下的正式询商
依据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与程序 , 双方必须在 60 天内就贸易争端的反倾销问题达成协议 ,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 ,WTO 争端委员会将成立审查委员会调查 , 进入诉讼程序 , 就双方的贸易纠纷进行裁定。
入世后 , 两岸是否利用 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 , 两岸的主张存在着差异。大陆主张遵照 WTO 的原则 , 两岸之间进行协商与解决贸易争端 , 台湾则主张以 WTO 作为平台进行协商解决。尽管如此 , 为解决两岸贸易往来中出现的贸易争端 , 大陆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政策 , 原外经贸部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 大陆愿意遵守 WTO 的规范 , 会知会台北任何影响两岸贸易的行动 , 两岸驻日内瓦的代表可以针对“特定议题进行询商”。 2002 年 12 月 12 日 , 海峡两岸依 WTO 的有关规定 , 在日内瓦就大陆采取的“部分进口钢品防卫措施”举行谘商 , 尽管未达成结论 , 但却标志着两岸贸易发展及两岸商务接触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不过 , 由于台湾的入会名称与其法律存在差异 , 特别是台湾的“中华民国”、“立法院”、 “国家”等概念不符合“台澎金马关税领域”的概念 , 因而两岸在 WTO 互动中仍不断发生争执。同时台湾驻 WTO 代表团的名称“常驻代表团”也有争议 , 大陆主张台湾采用香港与澳门 模式的“经济贸易办事处”, 台湾则表示反对。因而 , 两岸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仍未完全建立。
3、大陆对两岸贸易争端的处理仍体现了对台商的“特别对待政策”
入世后 , 两岸贸易发展迅速 , 台湾作为大陆重要的贸易伙伴 , 其产品在大陆市场的占有率迅速上升。 目前 , 台湾对大陆出口比例较高的产品还有铜制品、工业用纺织物 (49.3%) 、人造纤维丝 (39%) 等 ( 台湾《工商时报》 ,2003 年 5 月 11 日 ), 这也预示着未来贸易争端及反倾销调查仍会增加。不过 , 为避免两岸贸易争端过于频繁及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 大陆在反倾销调查中 , 对台湾的反倾销措施相对较少。如 2003 年 4 月 , 大陆对韩国、马来西亚、印尼、新加坡的丙烯酸酯 (AE) 课征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 , 但对重要进口地区的台湾却未征反倾销税 ;大陆在聚氯乙烯 PVC 反倾销调查中 , 将大陆第二大进口地区台湾的危害程度排在日本、韩国、美国与俄罗斯之后。 台湾方面认为这是大陆有意鼓励台湾 AE 西进投资。这显示大陆在处理两岸贸易争端中 , 尽力减少对台湾的反倾销调查 , 而是采取特 别对待的政策 , 避免争执 , 促进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
4、台湾对大陆产品进口的政策调整
入世后 , 台湾当局对大陆产品进口采取“分阶段扩大开放大陆农工产品进口”的政策 , 实际上是一种歧视性政策。同时 , 为防止开放大陆产品进口对台湾市场与经济的冲击 , 台湾当局建立了“两岸贸易特殊防卫机制”, 即当大陆产品进口对“台湾市场秩序造成重大干扰”时而采取贸易管制与防卫措施。但“影响”的程度不易确定 , 容易引起争议。新修订“货品进口救济案件处理办法”, 新增第 4 章之大陆货品进口救济 , 规定“单就大陆货品”申请产业受害之调查及进口救济 , 明订“产业受害之成立 , 指该案件大陆货品输入数量增加或相对于岛内生产量增加 , 导致岛内生产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之产业 , 受市场扰乱或有受市场扰乱之虞”, 而对这一条件的认定则是指应综合考虑该案件进口货品的输入数量、对岛内相关产品的 价格影响及对相关产业的影响程度。另外 , 专门对大陆纺织品进口订有防范措施 , 防止大陆纺织品进口的增加 , 影响台湾纺织品竞争力 , 台当局在“纺织品进口救济案件处理办法”中增列“大陆纺织品进口救济”专章 , 做法与上述规定类似。这是违背 WTO 歧视性原则的。台湾在用语上也有歧视性的“扰乱”等术语 , 不符合 WTO 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与消除数量限制原则。
三、知识产权争议及保护问题凸显
由于两岸之间并没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 , 使得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问题尤为突出。
1、两岸知识产权相互申请案迅速增加
随着两岸经贸往来的发展与政策上的开放 , 两岸之间的专利与商标等知识产权相互申请案件也相应增加。
80 年代末 , 大陆开始允许台湾民众或企业向大陆申请专利与商标 ;1994 年 , 台湾正式开放大陆向台申请专利与商标。据统计 ,2002 年 , 大陆在台申请专利 48 件 , 商标 165 件 , 分别批准 9 件与 61 件 , 占大陆在海外的申请与批准案件比例甚低。到 2001 年 , 台湾在大陆申请专利达 72995 件 , 批准 51468 件。在大陆批准的境外专利申请排名上 , 1996 年到 1999 年 , 台湾一直高居第一位 ;在批准的商标申请排名上 , 台湾则一直居第二位。
台湾在专利发明权方面优于大陆。据美国的统计 ,1999-2002 年 , 台湾获得的专利件数连续四年仅次于美国、日本、德国居第 4 位 ;发明型专利则连续三年排名全球第 4 位 ;设计专利则自 1992 年以来一直居第三名。其中专利取得主要集中在半导体与技术等领域。
2、两岸知识产权界的交流与合作
90 年代初期以来 , 两岸知识产权界的交流逐步增多 , 但实质性的合作有限。 1992 年 8 月 , 台湾仲裁协会与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深圳签署备忘录 , 两会应加强交流 , 每年共同举办“海峡两岸经贸仲裁研讨会”, 但因两岸关系的复杂性 , 未能如愿。 2001 年 4 月 , 台湾商业总会率团访问大陆 , 达成于 10 月在上海共同举办“经贸仲裁研讨会”与召开“两岸仲裁机构会议”的共识。同年 10 月 , 台湾仲裁协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判委员会在上海召开第一次经贸仲裁研讨会及机构会议 , 对两岸仲裁制度、通航后的海事纠纷仲裁及两 岸仲裁判断的认可执行问题进行了讨论 , 并达成如下共识 :
一是研究制度化的仲裁条款 , 供两岸厂商纳入合同中 ;
二是两会相互吸收仲裁人士 ;
三是通过台商联谊会组织宣传 ;
四是两岸互供稿件 , 互开专栏 ;
五是设立网站 ;
六是未来在两地召开仲裁询问庭 , 两会全力提供相关协助。
2002 年 4 月 , 两岸法学与仲裁界在台北举行第二届海峡两岸经贸仲裁研讨会 , 探讨加入 WTO 后的两岸经贸纠纷问题。
两岸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台湾公布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78 条明文规定保障大陆人民的著作权 , 大陆也有相关法规。 1987 年 , 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 , 正式保护台湾人民著作权。过去两岸知识产权纠纷以著作权受侵犯最为普遍 , 一般通过两岸民间法律机构处理 , 但已远远不能满足与适应两岸经贸形势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为保护两岸知识产权 , 维护两岸人民的利益 , 两岸有关部门宜设立专门机构 , 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民间也可先设立基金会或相关组织。
3、入世后知识产权争议与保护
由于两岸在加入 WTO 时 , 均未引用 WTO 协议的第 13 条“排除条款”, 即两岸在入世后 , 应适用《与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 (TRIPs) 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谅解》 (DSU) 。入世后 , 两岸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与争议越来越多 , 如何解决 , 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 是双边谘商还是置于 WTO - DSU 多边争端解决模式 , 或结合两者处理 , 是值得研究与关注的重要问题。同时 , 两岸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方面还出现新的矛盾与斗争。
一是大陆商标被抢注问题。目前 , 岛内企业抢注的大陆知名商标包括海尔、全聚德、步步高、娃哈哈等 , 问题严重 , 大陆知识产权在台湾未获得有效保护。
二是两岸香烟商标权之争与合作。两岸香烟企业都想在入世后进入对方市场 , 但因政策与商标权争议问题 , 迟迟不能如愿。 2003 年 4 月初 , 台湾烟酒公司与大陆中华香烟香港地区经销商经过一番协商 ,正式签订台湾长寿烟和中华香烟商权所有权交换合约 , 长寿烟商标依然属于台湾烟酒公司 , 未来只要进一步向大陆商标局提出申请 , 长寿烟便可进入大陆市场销售 , 预计可带来 10 亿元新台币的商机。
三是两岸啤酒商标权的争议。在台湾对大陆出口啤酒问题上 , 因使用商标的争议。大陆依据“县级以上行政区的地名或者公众周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规定 , 因此驳回“台湾啤酒”的注册申请 , 要求改为 TTL( 台湾烟酒公司英文名称缩写 ) 方式注册 , 在大陆销售。台湾对大陆采取报复措施 , 表示未来大陆企业在台申请被抢仲裁 , 会基于“台湾优先”的原则处理 , 即使大陆企业通过大量举证 , 证明台湾有抢注的不当行为 , 也难以胜诉。台民进党“立法委员”则要求依两岸不对等与违反国民待遇为由向台“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申请撤销青岛啤酒商标权 , 甚至让其下市。台湾还于 2003 年 4 月停止青岛啤酒在台销售广告。
对两岸啤酒的销售与商标问题的争议 , 台湾方面完全是政治考虑。 大陆对台湾啤酒的商标登记是依法进行 , 并不是禁止其销售。青岛啤酒在台销售也是依法登记商标权后的合法销售 , 要求不允许其在台销售或下市缺乏法律依据。 至于青岛啤酒的销售广告 , 尽管受制于“两岸关系条例”, 但有很大的解释弹性 , 不然为何原本可刊登广告 , 而在台湾啤酒注册商标发生争议后被禁止 , 这其实是政治压力下的反制措施。由此可见 , 入世后 , 两岸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 , 要求两岸进行协商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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